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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8日依法对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原市委常务委员、推进部部长张宗海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宗海有期徒刑15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受理并公开审理了此案。 1997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宗海利用重庆市黔江地委书记、黔江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受重庆市缙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某(另案解决)委托,谋取利益,领取雷某人民币300万元 张宗海以他人名义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获得非法利润人民币122.9万元。 事件发生后,上述赃物和非法利益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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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宗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他所有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宗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所有赃款和非法收益款,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检举他人,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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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作者: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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