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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指控殴打赵薇及其司机吴某在公共场所当时怀孕的邹某案件,法院赔偿被告吴某原告邹某医药费2146.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邹某其他
法庭上原告邹姓表示,2004年7月28日邀请了19名朋友在三里屯北街的餐厅为丈夫举办生日派对。 当时赵薇在这家餐厅楼上吃饭,问过原告朋友邹某是否来过等。 不久,赵薇打电话给原告,想就生意上的事和原告面谈,但邹某因举行生日派对而拒绝了。 赵薇来到一楼,和原告朋友搭话,被无视,很快赵薇给原告发了邮件。 复印件是“遗憾”。 大约22点左右,赵薇的司机吴某率领约20人闯入原告所在的房间,对原告进行殴打,说要为赵薇教训原告等。 原告当时怀孕8个月,在解放军306家医院继续检查,被120名急救医生送往306家医院。 原告受伤情况为鼻部外伤、软组织挫伤、鼻中部高位偏曲、双眼挫伤、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脑震荡。 现在原告命令法院连带赔偿第二被告的医药、误工费2146.6元及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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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被告是赵薇雇的司机,2004年7月28日,他把赵薇送到三里屯附近的餐厅吃饭后,看到赵薇哭了,知道他和原告为生意吵架了。 吴某向赵薇请假,想和邹某理论,但和他一起进餐厅的人很多,吴某不认识这些人,后来别人殴打邹某,但吴某本人没有插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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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被告于2004年7月28日晚声称与邹某因商业纠纷而争吵后立即离开,关于之后发生的事件尚不清楚。 邹某收到的邮件是赵薇发送的,但这封邮件是比较合作中的纠纷,邹某受到的伤害与赵薇无关,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审理后邹某提供的证人证词和法院采取的证据可以说明原告邹某被吴某殴打致伤,因为吴某没有就此向法院提供反对的证据,法院采纳了原告邹某系被告吴某受伤的事实。 原告邹某说被告吴某实施殴打行为是受赵薇指示的,但由于未能就此充分提出证据,法庭不信任。 (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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