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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前三稿相比,第四稿从完善证券违法处罚和证券民事诉讼赔偿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四年后,我终于得到了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理”的消息。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前三稿相比,第四稿从完善证券违法处罚和证券民事诉讼赔偿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改上述内容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史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赢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康德信、康美药业等金融欺诈案件以及长子岛(002069)扇贝跑事件,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第四次审议稿不仅增加了违法成本,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是人们普遍期待的。

提高证券的非法成本

具体而言,在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第四次审议稿》提出,如果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同时,行政罚款数额大幅增加,罚款标准根据违法所得由一至五倍提高至一至十倍;定额罚款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多数规定的60万元,最高可达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

历时四年证券法修订迎来“四审” 欺诈发行最高罚款额增至2000万元

王赢认为,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人,最高行政处罚标准从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处罚是适度的,但必须有效执行。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对违规操作“施压”,并一直保持。以欺诈发行为例,新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迫退出市场。随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严重违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欺诈性发行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证券市场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欺诈性发行严重侵蚀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是不可容忍的。

北京天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海峰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一直是呼声最高的内容,大幅提高第四次审议稿中的行政罚款数额将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加大处罚力度并不等同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取决于执行情况。同时,要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证券民事诉讼迎来了新的突破

何海峰指出,行政处罚应适应登记制度的改革,由审批制下的行政处罚向登记制下的行政处罚转变,处罚的目标、重点和方式应发生变化。行政处罚应与投资者保护、公司法和刑法相结合。在修订证券法的同时,应考虑公司法与刑法的联动修订,以完善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全面打击,形成系统性冲击。

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大量投资者卷入证券民事诉讼,个人投资者的诉讼成本高,诉讼意愿弱。

对此,第四次审议稿增加了两条规定:第一,明确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能有多个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诉讼请求的情况,并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有效。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后,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

历时四年证券法修订迎来“四审” 欺诈发行最高罚款额增至2000万元

在王赢看来,代表人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是一脉相承的,是一种共同诉讼的方式。新增加的法院依职权宣布,投资者主动登记并产生扩大裁判权的方式符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投资者判断是否维权更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环境。

标题:历时四年证券法修订迎来“四审” 欺诈发行最高罚款额增至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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