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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已经清理完毕,过去它有一个总体目标,但现在它有了一个清晰的“路线图”。

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正式发布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前,《纲要》已经在去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在同一天举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孟伟表示,该计划已作出全面的制度安排,以促进低效和无效的市场主体退出,这可以为供应方的结构性改革任务,如优化库存,防止和解决产能过剩,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有效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生产力和潜在增长率的提高。

此次发布的“计划”直接触及了当前市场主体退出的诸多难点和痛点,如“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难度、破产的污名等。,并为一系列长期无法在市场中生存但又无法退出的市场主体规划了许多合理可行的退出路径。

破产制度将成为市场参与者退出的突破口

如何促进破产企业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长期以来,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一再强调,要建立市场清算机制,必须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刘桂香曾在一次场合指出:“通过破产清算‘僵尸企业’,解决未偿债务,使其法律关系进入稳定状态,不仅是执行案件的解决,也是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

在此次发布的程序中,“破产”也成为一个被频繁提及的高频关键词,程序还用了一章来规范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制度的实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需完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范围内申请破产的案件数量为10,195起。虽然这个数字是历史上最高的,但与美国相比还是太低了,美国长期以来每年都受理70多万起破产案件。

如何促使市场参与者将破产作为退出的“首选路径”?在这方面,《方案》明确指出,市场参与者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应该选择破产。

“如果市场主体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者推动重组利益相关者的庭外协议,以尽快盘活现有资产和释放资源要素。《计划》还强调,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强调“重组”与“破产”相匹配也是保持企业希望的必要途径。《建议》指出,它倡导积极重构的破产重整理念,有效解决了企业破产污名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了企业重整的重生。此外,还需要建立机制,吸收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重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促进重组企业保持其经营价值。

此外,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已被各界广泛讨论,此次发布的《建议》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问题。显然,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所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责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责任,依法合理免除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发改委明确:市场主体符合条件就应该破产

不允许通过非法补贴来维持“僵尸企业”的生存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应对长期亏损、丧失自我发展能力的国有僵尸企业,不仅是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核心任务,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环节。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关键是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僵尸企业的土壤。根据该方案,对于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相关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另一方面,不允许违规提供政府补贴和贷款来维持“僵尸企业”的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出资以外的偿债责任。

在“方案”发布之前,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今年将专门制定“僵尸企业”退出的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纪宁哲在今年3月举行的一个论坛上表示,今年将巩固“三比一、一减一补”的成果,继续推进结构性产能削减,完善各方面的责任分担和亏损分担机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并制定退出实施办法。要把降低企业杠杆与并购、产业整合有机结合起来。

标题:发改委明确:市场主体符合条件就应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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