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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政策的要求,尽快启动股份集中托管的实施,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将在近期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并决定从2019年8月起开始确认股东股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确认基准日

2019年6月30日

二、股份确认所涉及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参与本次股份确认:

(一)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银行股东。

(二)持有本行股权证书;

(三)与本行股东签订真实合法的股份转让协议;

(4)因继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原因,本行股份已经取得或将来可能取得。;

(五)本行股份是诉讼或仲裁的标的;

(六)以其他形式持有本行股份。

三.股份确认的时间和地点

(1)股份确认时间: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或无法接到通知的,有权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股份确认。

(2)股权确认地点:青海省西宁市西关街130号青海银行大厦22楼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确认权利时应提供的材料

(1)自然人股东在场时,请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护照和股权证明原件,并按附件填写提交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登记表和承诺函;

自然人股东不能出席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确认股份时,可以委托他人。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护照和股权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权利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到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及股权证明原件,并填写提交《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登记表》。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自然人股东关联方持股情况说明及附件中的承诺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护照、营业执照原件及股权证明原件。

(三)以继承、赠与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取得份额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有效的公证文件、判决文件或者离婚协议;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变更取得股份的,除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五)协议收购股份的,除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原件;

(六)通过诉讼、仲裁、执行、拍卖等司法程序取得股份的。一、除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原始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执行令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7)如果股东在国外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请联系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联系信息和联系人,请参考本公告。

V.确认权利的成本

股东无需向银行支付确认费。

六.其他

本行股份确认工作将与青海范静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如股东对本确认书有任何疑问,或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联系我们:

(1)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女士。固定电话号码:0971-6106152

2.联系人:李先生。固定电话号码:0971-8174074

(2)联系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西关街130号青海银行大厦22楼

请登录我行官方网站“我行”查询并下载法人股东和非法人机构股东确认文件清单。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9日

标题: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确权事项的公告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4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