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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有效防止保险资金通过渠道、套现、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加,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重点是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制定股权投资计划。一是要求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与投资目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禁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变相提高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定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特点,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定明确的回报预期,并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的投资回报,禁止规定股权投资计划到期时投资本金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目的是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股权投资特征,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二是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制定投资计划时承担积极的管理责任,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渠道业务或嵌套投资。三是建立优先登记机制,有效引导保险资金发挥自身特色,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通知,中国保监会将指定一个登记机构,优先登记有效服务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重点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并投资实体经济项目。

保监会:险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不得开展通道业务

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基金参与实体经济建设的重要方式。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的相关业务规则。

标题:保监会:险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不得开展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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