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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后监督的实施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下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简化、下放和取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事后监督,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观念没有变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后”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捏造数据和伪造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经常出现;有些地方事后监督机制不落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刚性”约束不强。为有效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事后监督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下放和转变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高环境评估的有效性为目标,坚持职责明确、监督协调、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境评估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环境评估单位聘用的事后监督机制。 加快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确保环境评价的源头能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监管,重点检查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行为、审批过程的合法性、审批结果的合规性;对于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评估意见,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重点监督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数据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重点监督其履行环境评估程序和公众参与。加强事后监督,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监督检查;环评单位应注重环评文件的质量检查和审查;建设单位应重点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要求的执行情况,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各项环境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三)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在日常管理中检查环评的“发布服务”和技术评估机构及环评单位的聘用情况。根据“属地管理、环境监督执法”的原则,各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保检查员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监督。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第二,做好监督保护工作

(四)依法开展环境评估制度改革。鼓励地方政府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出台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发布管理诉讼”的相关改革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应监督下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措施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要求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确保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下放环评审批权限,要全面评估承担部门的承担能力和条件,审慎下放石化、有色金属、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并对承担部门的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得到落实、接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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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织并严格遵守“三线一令”。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从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控制策略和指导意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网上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表”)的环境控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的要求,建立“三环”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与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的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灵活性或降低标准。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六)实施库存管理。为实施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清单》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分散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上级环保部门不应随意接受分散的环评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审批应当依法进行,委托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委托审批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些环保行业应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明确重大变更清单。鼓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求和重大变更的界定,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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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合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可行技术导则的发布,核实建设项目生产排放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强核算技术导则》和《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导则》,对各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以及与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目的地、自我监测计划等主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许可证排放或者未按许可证排放的,建设单位不得按照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的有关规定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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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创新监管方式

(八)利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环境保护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制度和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并将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和环境执法制度相结合,纳入“智能环境评价”综合监管平台。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数据收集和关联整合,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监管预警指标体系,提高监管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和违法处罚推送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和监管业务智能触发。各级环保部门应利用大数据、互联网plus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环境评价中实施智能、准确、高效的事后监督。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九)开展双随机抽样。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境评价中的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查工作。抽查的重点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和承诺的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环境保护验收和相关主要责任的落实。各级环保部门依靠环评报告系统、环保验收系统等数据库,随机选择抽查对象。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比例每年不得低于10%。对违法违规严重、环境风险高的项目,要加大抽查比例,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和追究责任。抽查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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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作用。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工作,跟踪、监测、核实和评价实际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效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台帐记录和自我监测,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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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技术机构的管理

(十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管理办法,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审查。完善技术审查手段,采用人工审查和智能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法规、空室和环评文件技术一致性的检查。技术审查确定存在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应当通知审批部门,影响审批结论的,应当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开放。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十二)发挥技术评价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技术评估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应改进技术评估方法,改进技术手段,严格控制环评审批技术,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并对其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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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委托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行为,依托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人员诚信管理体系,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人员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指引,提出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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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纪律问责

(14)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责任。认真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域环境质量不合格,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所采取的措施不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治生态破坏和重建的,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信息明显不真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依法承担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制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暂停相关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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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严格查处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擅自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依法实施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在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披露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在违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突出的地区,有必要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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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严格监管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布积累了多次不诚实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认真查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人员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准确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一经发现,对违反者及其部门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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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金彩[2016]1580号),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境评估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督促各部门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相关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 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重失信,并停止执行其享有的环境保护、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纪律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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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社会共治的形成

(十八)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阳光审批”。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约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开放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护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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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挥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监督作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形式,遵循合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公众参与,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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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事后监督,对于解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的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在充分认识中加强环境评估事后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督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意检查与指导、处罚与教育、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督不缺位、不错、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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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规划,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开展强化职责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努力加强工作落实。研究建立符合环境评价事后监督特点的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和有利于监督执法、强化监督执法、加强跟踪检查的激励机制,有效监督环境评价实施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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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全社会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事后监督,形成理解、关心和支持事后监督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环评事后监督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保责任意识,坚守环保底线,完善环评事后监督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价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白

标题: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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