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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资源网络新闻:

电动汽车资源网获悉,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该文件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我市将按照1: 0.5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的,市财政将按中央财政补贴的1: 0.3给予财政补贴;列入《上海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相关示范应用计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1: 1的比例给予市财政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另行制定。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此外,该政策还指出,财政援助的目标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政府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按照程序,市财政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如果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城市财政补贴金额。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根据电动汽车资源网,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134号)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134号),

第2条(消费者)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在申请之日前一年,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最近24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单位用户是指经本市党政机关登记,并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2.被给予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3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并符合本市行政法规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共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4条(财政援助)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注册车型的相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本市财政补贴。该市的财政补贴主要基于节能减排效果,并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市财政将按1: 0.5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的,市财政将按中央财政补贴的1: 0.3给予财政补贴;列入《上海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相关示范应用计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1: 1的比例给予市财政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另行制定。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这个城市的财政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政府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按照程序,市财政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如果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城市财政补贴金额。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第五条(专用牌照金额)

如果消费者购买非营运新能源汽车,且没有以个人消费者名义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在非营运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本市将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证。对有特殊许可配额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如果新能源汽车报废,并在管辖范围外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盗窃等手续,则专项许可配额自动失效,不发放配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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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特殊作业定额)

如果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营,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相关市政部门将在现有管理法规框架下优先考虑相关专项运营配额,并指导运营企业完成申请手续。

第七条(交通便利)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当城市采取措施限制机动车辆时,它给新能源汽车以优惠和便利。

第8条(制造商的责任)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具有较强的R&D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销售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以及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符合《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2)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保证每辆新能源汽车的数据采集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市交通委等八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并检查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产品销售时,有义务为消费者建立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收费设施。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4)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具备与所售新能源汽车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对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和管理,相关信息必须连接到市确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实现汽车动力电池产品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和追溯。同时,主动与本市汽车经销商、维修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此外,中国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的符合性评估,并获得认证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了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市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收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第10条(制造商的申请)

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车型登记的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听取生产企业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11条(确认证书)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产品销售前,应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消费者的适用范围、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收费设施的安装方案、权利保护和投诉渠道,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申请确认证书。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审查销售模式、制造商承诺、消费者申请条件等。符合条件的,发给确认证书。每辆车一份确认证书。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并使用专项许可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项许可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变更。

如果转让或更换新能源汽车,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并实行自用或专用收费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方是个人,在本市没有注册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出具确认证明。如果受让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新能源汽车转让或变更后,专用牌照金额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配额的发放)

消费者购买非营运新能源汽车,可凭购买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证额度。

消费者接受二手车不营运的,可以持确认证书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证额度。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

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转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取得购买发票或车辆转让证明后,凭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专用许可证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15条(赠款申请)

新能源汽车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持新能源汽车发票、相关税收证明、消费者信息证明、驾驶证等相关材料,向市经委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财政补贴资金。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在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申请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对于运营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项运营配额的,市财政不予发放补贴。

第16条(制造商责任的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地报告所售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并将车辆和动力电池代码等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安全使用环境。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提交生产企业责任年度考核自查报告。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责令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全市财政补贴申请和确认证书发放;如果整改完成,评估符合要求,将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取消相关模型登记信息:

(一)未提供年度评估报告,或者评估后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销售新能源汽车有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账单信息、未按规定落实消费者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未达到整车或动力电池相关性能标准或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的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增加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资,加快汽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域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第19条(职责分工)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筹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本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受理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的相关申请,并按规定进行车型登记,审核并出具确认证书;会同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审核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受理和审查中央和市财政补贴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识别并监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对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市科委负责实施全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督。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配额和专项营运配额审核程序,发放相关配额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登记工作,并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的相关信息。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的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监督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采购、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配额和专项营运配额发放以及生产企业责任落实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消费者(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配额和专项经营配额的,一经查实,给予追回补贴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配额和专项经营配额等处理。,相关不可信信息将记录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

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第21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本市适时调整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

标题:上海补贴纯电动汽车按中央1∶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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