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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和税收支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缓解社会组织的压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分重要。

学者观察到

■李楠

财税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的调控手段,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作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和税收支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缓解社会组织的压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分重要。本文以科技社会组织为例,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问题,探讨财税政策是否充分发挥了政策原本预期的作用。哪些政策需要改进。

社会组织财税政策问题研究

当前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营利性企业相比,社会组织并不追求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税收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说更重要。但是,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组织的税收负担沉重

1.税收政策没有明确区分社会组织和企业,对社会组织征税的法律存在空·怀特。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免除了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公益目的而进行的非经营活动和所得;收集商业活动和他们为此获得的优惠收入。但是,税种和税额与企业之间没有区别。对于非营利社会组织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和合理的。

2.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支持活动仍需缴税。作为一个关键组织,科学和技术协会为科学和技术社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支持。向科协开具地方税发票,科技社会团体必须向地方税务局缴纳5.6%的营业税。由于市科协每年5月至6月都会为活动拨款,所以第二季度社会组织的账册将会出现盈利。根据规定,盈利部分应缴纳20%的所得税,外加5.6%的营业税,共25.6%的税收。政府拨作支援社会团体的款项,竟然由税收收回,实在不合理。

社会组织财税政策问题研究

3.社会组织不得不承担财产税的负担。一些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附属单位提供的办公室工作。附属单位是资助公共资金的单位,房屋免费使用。然而,税务局每年向科技社会团体征收“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部分税收政策不合理,支持力度小

1.税收减免政策不够有力。目前的免税政策主要是针对会员费。然而,会员费只占科技社会组织总收入的不到三分之一,会员费享受的税收优惠对社会组织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2.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薪金、福利和行政开支严重不足。《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条例》颁布实施已经14年了。如今,中国的物价水平和人均工资水平已经翻了一番,几乎所有的基金会都忍不住要突破这些限制。在2013年之前,基金会还可以以项目补贴的形式弥补人员成本。从2013年开始,根据民政局年检的审核要求,有必要单独提出项目人员的工资作为行政费用。因此,基金会的工资加行政费用不可能保持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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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税申请程序繁琐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备案制度,但对于社会组织享受减免税备案没有实际的实质性规定。在实践中,备案是有期限的,必须通过当年的年检、审计和相关审计。年检每年3月1日开始,审计结果要到4月中旬才会出来,但年检结果可能不会出来。从3月1日到4月中旬,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所有的免税申请程序。因此,几乎没有任何科技社会组织能够及时备案。减免税申请过程繁琐、耗时、成本高、免税金额低、有效时间短。将申请免税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与免税金额进行比较,得不偿失,导致许多科技社会组织不愿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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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审计需要金钱和人力

目前,科技社会组织接受年度财务审计。研究发现,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提高社会组织管理和会计水平的效果并不好。相反,年度财务审计的资金和时间成本对科技社会组织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科技社会组织每年需要花费数千美元做财务审计,这对那些不富裕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优化科技社会组织财税政策的建议

科技社会组织大多是互利的组织,为成员服务,在一定范围内与利益集团相关。因此,财政和税收政策不应平等对待互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然而,科技社会组织,如协会和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具有溢出效应和正外部性,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为了支持和鼓励科技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公益价值,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不给予财政和税收支持。财政和税收政策应该更加灵活,得到适当和灵活的支持。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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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定位财税政策职能。

《国务院2013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划》要求优先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要紧紧围绕这些重点领域,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支持和引导。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发展状况,确定需要优先扶持的对象,有意识地制定差别化的财税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保障、调控、引导和监督功能,对科技型社会组织给予财税激励政策,确保补贴不影响社会组织自筹资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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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税收优惠范围。

要根据非营利性质区分社会组织和企业,逐步规范对社会组织的征税,加强税收优惠,扩大优惠制度,严格区分社会组织的营利行为,将社会组织的商业收入分为关联收入和非关联收入,区别对待。除捐赠、各种补贴和会费以外的收入应根据组织的不同性质进行科学处理。扩大目前可享受流转税优惠的社会组织范围,对公益性社会组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征收的增值税、互惠性社会组织的涉税收入实行零税率;参照国际惯例,对公益组织免征城市土地税和契税,对互利的社会组织减半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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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管理体制,实施财税激励。

初步形成系统高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将正式税收优惠落实为实质性税收优惠;实行税收优惠分类管理,简化优惠申请程序,缩短审核时间;建立独立的免税组织认证体系;建立社会组织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系统;争取尽快将社会组织纳入“改革阵营”的范围;采取标准化和透明的财政补贴政策;协调建立财政补贴、政府采购、会员费、服务费、慈善捐赠和风险资本相结合的社会组织资金保障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整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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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伸至协会。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社会组织不属于企业,但其雇员人数、应纳税额和总资产与小微企业非常相似。因此,建议税务机关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协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协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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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调整滞后的政策。

对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行政办公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为促进就业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剔除关联交易后的员工费用不得计入10%的支出比例限额。

6.完善年度财务审计。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解决了科技型社会团体不能自主选择财务审计机构的问题。但是,年度财务审计需要改进。年度财务审计不得与年度检查同时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组织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必要时,可以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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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科技社会团体给予免税政策指导。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九个条件。这九条规定的内容相当专业。建议枢纽型社会组织为科技型社会组织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讲解相关税收政策,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社会组织获得免税资格。科技社会组织只有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才能从中受益。

社会组织财税政策问题研究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

标题:社会组织财税政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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