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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7日电(603000,诊断学)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601988,诊断学)消息,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以下简称《产品指南》)正式发布,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递延退休金”),

该负责人指出,《产品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据报道,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根据养老基金在积累期的不同收入类型,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包括三种类型和四种产品,即收入决定型、收入保证型和收入浮动型。首先,收入决定型产品(A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一定回报率(年复利)的产品;二、保证收益产品(B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保证收益率(年复利)并能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月结算收益产品(b1)和季度结算收益产品(B2);第三,收益浮动产品(丙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银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可以提供三种保险责任:养老金支付、完全伤残保障和死亡保障。其中,养老金支付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进入领取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终身或长期养老金,即上述产品提供了一种终身或长期的领取方式。养老金支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养老保险产品所拥有的,也是税收延伸保险产品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完全伤残保障和死亡保障的保险责任。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60岁之前)完全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不仅会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还会额外支付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完全残疾或死亡保险费,这在目前市场上的养老保险产品中是没有的,实际上是产品设计中效益的体现。

银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关于下一步的具体措施,该负责人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延税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延税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并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下发配套文件,促进延税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标题:银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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