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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记者从省民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构建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民生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该省的贫困人口保障机制是一个“8+1”社会援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对极端贫困人口的援助和支持、对受影响人口的援助、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援助为主体,辅以社会力量。目前,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紧密联系。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561元/月和3580元/年,增幅分别为10%和15%。各县(市、区、特区)农村低保均超过扶贫标准。与此同时,建立并实施了针对贫困移民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基金政策,有效保障了31.2万贫困移民的基本生活。

贵州省全面建成困难群众保障机制

全省特困群众救助支持体系和应急困难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全省基本生活救助平均标准为789元/月,全托、半托和全托平均标准分别为1458元/月、809元/月和290元/月。目前,我省所有贫困人口都纳入了大病医疗救助范围。2017年,我省共提供了360万次医疗救助,共提供了2676例紧急家庭救助。

下一步,全省将进一步加强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和制定,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核定和升级,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在政策、标准、对象和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做到“有利于所有人,有利于所有人,有利于退休人员”。完善临时救助体系,大力实施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政策,保障贫困移民基本生活底线。提高确定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和对贫困人口的救助标准,增强机构管理和服务能力。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和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100%和35%。全面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推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坚决遏制因病致贫。准确实施医疗救助慈善项目,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联动机制,引导慈善力量投资扶贫。(记者刘晓明)

贵州省全面建成困难群众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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