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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保险雇员的丧葬抚恤金将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

1月22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将根据省有关规定,调整和完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养老待遇。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费待遇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即《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贴和一次性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是,在以前的原规定中,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参保人员的相关丧葬和养老福利由原单位支付,只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和养老福利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因此,新规将大大减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负担,也将更有效地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若被保险单位员工在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相关丧葬抚恤金已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将向用人单位结算。《通知》还明确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由原单位参照新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出台了关于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新规定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照参保地省辖市、县企业退休人员上一年度人均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标准发布时间为3个月;一次性养老金根据我的参保缴费年限确定,我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按全年发放,最长20个月。

关于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和其他个人身份的参保人员在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贴和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按照领取待遇的省辖市、县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3个月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养老金根据我的参保缴费年限确定,我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按全年发放,最长20个月。

出台了关于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新规定

《通知》还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退休人员的待遇做出了新的规定。参保退休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含)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按照原旧规定支付丧葬补贴的同时,按照新规定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在死亡前最后一个月按20个月基本养老金(退休生活费)标准支付,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支付。

据悉,目前,市社保局正在抓紧调整福利的计算和发放程序。提醒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保,按时缴费,更好地保护养老保险权益。

标题:出台了关于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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