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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缓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缓解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缓缴所得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微利企业所得税延期支付政策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按规定提前申报后,小微企业可以在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内暂停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同时延期缴纳。在提前还款申报时,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填写提前还款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行,享受小微企业缓缴所得税的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要求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期缴纳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后,可暂停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并将当期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推迟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其中,如果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单申报,个人所得税将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不扣除,并延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从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本公告规定缴纳递延税款的纳税人可在2021年第一报告期内申请退税并缴纳。

特此宣布。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中小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已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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