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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银监会下发了两份配套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报告通知》)。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严抓商业银行股东股权问题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

问:在《办法》实施前,银监会计划如何监管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资本或股份的人?

答:《实施通知》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单独或集体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股东资格要求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行政许可申请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按时提交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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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商业银行的持股数量不符合《办法》的要求,银监会会怎么做?

答:《实施通知》规定,如果商业银行在《办法》实施前成为大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商业银行股份数量的要求,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增不减的原则,引导其逐步达到《办法》的要求。除了持股比例和股份数量的被动增加。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是指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因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变化而增加;被动增持股份主要是指大股东因配股而增持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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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的哪些要求主要在《报告通知》中落实?

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共同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在取得相应股份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此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为落实上述要求,银监会制定了《报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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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监会还将采取哪些措施实施《办法》?

答:下一步,银监会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办法》的实施: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和要求。我们会透过培训课程和经验交流,加强《措施》的培训和宣传。二是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实施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和发文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第三,严格的股东资格,良好的准入壁垒,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良好资格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第四,组织对股东绩效和商业银行绩效的评价,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第五,中小商业银行股东权益应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第六,加强对商业银行和股东违法行为的查处。

严抓商业银行股东股权问题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

此外,银监会已启动制定《探索采用股权托管制度的办法》,以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范性和股权信息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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