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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发[2018]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农、牧、农)部(局、委)、农机管理局(室)、财政厅(局)、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2018〕13号),切实做好农业机械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和内容

(a)飞行员的目的。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快新型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和推广,支持R&D技术创新和农机产品生产的推广,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对新型农机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试点内容。探索补贴尚未经过检测鉴定的农机新产品的途径和方法,或探索现行检测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功能和新结构特征的新产品分类分级方法,完善价格、比例等补贴金额计算因素的选择方法和确定标准,通过补贴试点项目促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修订检测鉴定大纲, 完善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新产品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设备类别奠定基础。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选择试点内容,可在全省或部分重点市县实施。

二、试点产品的选择

(a)产品条件。试点产品应具有明确的农业机械属性和明显的技术创新特征,以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不足,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从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进行综合评价,有效消除假冒伪劣产品。在先进性方面,至少有一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书;在安全方面,应取得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合格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出厂合格证;就适用性而言,应由省级农机部门组织的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和科研单位进行田间试验进行验证。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评选过程。首先,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面结构改革,围绕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我们征求了农业产业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自下而上找出了需求,提出了待选产品清单。二是开展有条件的考试。检查和评估建议的产品是否有识别大纲或当前大纲是否不能涵盖其新的功能和结构特征,并初步选择产品。第三是澄清物品的所有权。根据《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的项目,并选择不超过三个飞行员设备项目(不包括遥控飞行喷雾器、固定翼飞机和旋转翼飞机)。第四,申请项目备案。填写试点设备项目备案表一至二次(格式见附件1),并于2018年6月或11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审批。第五,公开选择产品。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试点产品。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3)工作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试点产品的基础上,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原则上应有2个以上的试点生产企业,形成一定的竞争格局。只有一个生产企业的产品,经过专门评估和论证后,可以纳入试点。一旦试验设备项目被记录和确认,它们将不会被添加或替换。试点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

三、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年度试点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试点省份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总规模的10%。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每年试点资金最高可筹集100万元;3亿元及以上,每年试点资金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补贴标准。试点省份的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计算试点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预计比例不超过30%。平均售价可以通过市场调查获得。在试点过程中,特定产品的实际补贴率在30%的一定范围内波动,符合政策要求。如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按《2018-2020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监督和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农机化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按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法规操作,也可通过项目管理方式实施。要认真贯彻《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注重应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试验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条件的审查工作。为参与试点的企业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试点产品技术缺陷的风险防控。有必要披露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和潜在风险,促使农民了解产品使用的风险,合理购买。对于具有安装、设施或高安全风险的试点产品,可在生产和应用一段时间后支付补贴资金。对问题突出、效果不佳的产品,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进行评估,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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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试点工作的评估和考核。要实现试点期间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的制定和修订目标,在试点期间组织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的起草、修订、评估和论证,及时完成试验鉴定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按规定将产品或项目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设备类别。做好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评和总结情况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加强试点效果评估,将试点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V.遥控飞行喷雾器补贴试点问题

从2018年到2020年,我们将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引导植保无人机(即遥控飞行喷雾器)的标准化应用。相关工作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空局综合司的要求进行。《关于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导植保无人机标准化应用的通知》(农办发〔2017〕10号),在其他新增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和财政部门于2018年6月或11月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审批(格式见附件2),并抄送中国民用航空空局飞行标准司。试点省份需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和中国民用航空空局飞行标准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组织试点工作专项绩效考核。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1 .新农机产品采购补贴试点设备项目备案表

2.植保无人机标准化应用飞行员记录表

财政部农业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

农业机械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设备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列号

机器和工具类别

机器子类

机器项目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拟议单位

有评估大纲吗

评估大纲不能涵盖的产品新功能和新结构的范围

高级评估的证明内容

是否获得了工厂资质

组织或实施适用性评估的单位

资金的估计年度使用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仍在处理中

是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集体研究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司意见

1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月份年份

2

3

备注:本表由省农业机械化厅牵头。填写的项目数由各省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但总数不应超过3个。同时,应附上简短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第一,必须促进丘陵地区农业的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二是数量和区域分布、型号、现有生产和销售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三是经济性,试点产品的投资收益,以及预计每年使用的资金数额的计算依据;第四,绩效目标设定、产出指数(购买的补贴单位数量)、效益指数(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数(农民和企业);第五,选择决策过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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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植保无人机标准应用飞行员记录表

申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省份

产品类型

规格

转子类型和功率模式

载药量(升)

最大起飞重量(千克)

控件的真实高度(米)

控制半径(m)

控制速度(米/秒)

产品1

产品2

产品3

……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月份年份

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月份年份

备案部门意见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月份年份

财政部农业厅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月份年份

副本:中国民用航空空局飞行标准处

备注:本表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附有简要文字说明,重点介绍必要性、可行性、与区域民航部门的沟通和决策过程。本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省级农业机械化、财政部门、农业部农业机械化司、财政部农业司和中国民用aviation/きだ0/局飞行标准司保存。

标题: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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