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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财政部部长刘坤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成员:

受国务院委托,我在此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深化税制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合理减轻负担,鼓励群众增收致富。

财政部:个税起征点提高 中等以下收入税负将明显下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解释如下:

第一,修订的总体思路

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订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修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补充和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的内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有住所或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无住所的个人,对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在中国无住所或无住所,或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来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存在差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两类纳税人本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类。为适应两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征税方式上的不同要求,促进税法及相关税收条约的实施,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判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在华居住时间从目前的1年调整为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1条)

财政部:个税起征点提高 中等以下收入税负将明显下降

(二)对部分劳动收入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计税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结合目前的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草案包括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四项劳动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应纳税所得额的分类应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调整为“营业收入”,不再保留“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根据具体情况纳入综合收益或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仍实行分类征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单独计算。(第2条)

财政部:个税起征点提高 中等以下收入税负将明显下降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首先是综合所得税税率。在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 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将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对部分税率等级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来说:扩大3%、10%和20%的低税率水平,将3%的税率水平提高一倍,并将部分现行税率从10%下调至3%;大幅扩大10%的税率,现行税率为20%,并将部分收入的税率由现行税率的25%降低到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收入的税率下调至20%;因此,25%的税率将被降低,30%、35%和45%的税率将保持不变。(第3条和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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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经营所得税率。在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税率的基础上,保持5%至35%的五级税率不变,并适当调整各等级税率档次,最高等级税率档次下限由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3条和第17条)

(4)提高综合收入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金的基本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去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收入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该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多种因素,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照这一标准,结合税率结构的调整,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上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本标准统一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不保留特别附加扣除(1300元/月)。(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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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提高了综合收入基本扣除标准,明确了继续执行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项目,同时增加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大病医疗费、住房贷款利息、房租等。特别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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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十分普遍。为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考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移财产、在海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以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依法补税并加收利息。(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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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完善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

请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解释是否恰当。(节选自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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