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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站昨天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是: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取消拟设立外资独资银行的唯一或控股股东、拟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拟设立外资银行在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等条件。 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第三,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赎回、政府债券承销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吸收境内居民定期存款的最低限额由每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第四,完善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资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计息资产的要求,放宽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外资银行在华分行人民币资本份额与人民币风险资产比例的限制。

重磅落地!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

事实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去年10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外资银行在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和降低创业条件方面主要是“宽松”的。

保险领域的开放措施基本上是以前官方公布的内容。例如,在降低准入门槛方面,取消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的外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准入条件。

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相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较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的开放是有限的。事实上,根据今年7月国务院财政委员会最近公布的金融业开放“新11条”,保险业的开放措施是最重要的,11条新措施中有4条不仅涉及放宽外资进入门槛,还涉及缩短持股比例过渡期,允许专业外资保险机构进入国内市场。除了《条例》规定的取消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期的要求外,还包括以下三项具体要求:1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和参与养老管理公司。2.从2021年到2020年,个人保险外资股比例从51%提高到100%的过渡期提前了。3.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5%以上股份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2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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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同时,监管能力和力度应进一步增强。中国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强调,未来金融管理部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审慎性和稳定性,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偿付能力、流动性、资产分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市场声誉、合规记录和过往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监管体系。同时,加强事后监督和行为监督,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揭示风险,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不审慎经营的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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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快修订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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